为保障群众的出行安全,提升群众文明出行观念,规范交通秩序,做靓宜春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从2017年11月1日起,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对通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进行电子监控抓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予以处罚(违法代码:1357)。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并互相转告。
电子监控抓拍地点:宜阳大道邮政局门口路段
特此通告
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