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源头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以下各类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附件),其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全部作废,现予以公告。
逾期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的,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0月9日